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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情况必须终止妊娠

2016-07-25 17: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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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妇多次孕检却生重残娃提出申诉。孕妇曾患风疹,但未被孕检医生告知该病对胎儿的传染隐患,也未被建议终止妊娠。

  孩子出生不久,即被查出身患先天性心脏病、双耳重度耳聋。举债安装人工耳蜗,为孩子筹划心脏手术……夫妇俩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耗尽心血。

  在照料、治疗先天残疾女儿的同时,这对夫妇将主持孕检、接生的医院告上法庭,以医院未履行孕检告知义务、剥夺自己的生育选择权为由,起诉索赔。这起被称作湖北首例“不当出生”的官司,历经4年后于今年3月下判,医院方被武汉市中院终审判决向黄珊夫妇赔偿29万余元。

  前日,认为赔偿太少的黄珊夫妇,又向省高院提起申诉,并获准听证。

  反复孕检生下重残女婴

  2007年下半年,28岁的黄珊在新婚不久后怀孕,因患感冒用药,她担心影响胎儿选择了药物流产。次年她再次怀孕,却又因劳累意外流产

  2009年1月,黄珊第三次怀孕,并做好迎接新生命的准备。当年2月26日,黄珊因全身突发红斑、低烧,往武汉一家医院就诊,化验报告单显示血液中含风疹病毒。“当时,接诊医生开了医院自制的一种袋装颗粒药。我喝几天后症状没了。”前日参加听证会的黄珊向记者讲述,那场病后就一直到该医院作孕检,在生产前一共做了14次。但医生没有给她建《围产保健手册》,《手册》不仅有每次孕检情况的记录,还有书面风险告知。

  当年10月14日,黄珊入住该院产下女儿童童,入院情况记载:怀孕初期出现全身红斑,经检查考虑为风疹,未予以特殊治疗。

  从为人父母伊始,黄珊夫妇俩就陷入奔忙之中,刚出生的童童,听力筛查多次都没通过,长到6个月大时,确诊为双耳重度耳聋

  又过不久,经心脏彩超检查,童童还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孩子5岁以前,基本都在医院度过,很多医院的很多医生都认识童童……”黄珊及丈夫林冲谈及女儿,一脸潸然。

  先天残疾 是不是与孕妈咪有关

  据夫妇俩称,治疗孩子期间,就怀疑这些先天性残疾与黄珊怀孕期患风疹有关。但医院的回答是,可能与遗传、基因突变等有关。

  夫妻俩不死心,坚持找其它医院医生咨询得知,风疹是由风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一般病情较轻,病程短,但这种病极易引起暴发传染,孕妇早期感染后,病毒可通过胎血屏障感染给胎儿,从而导致婴儿先天性缺陷,如先天性胎儿畸形、死胎早产等。

  就是说,女儿的病症,确有可能跟妈妈怀孕时曾患风疹相关。2012年4月,夫妻俩向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曾俊律师咨询,决定打官司状告医院。

  曾俊律师认定,这是一个涉及育儿夫妇生育选择权和知情权的官司,这样的案例、案由在我省尚未出现过。他代理该案起诉至硚口区法院,索赔378万余元,其中包括人工耳蜗等残疾辅助器具费近几年300万余元。

  打官司的同时,夫妻俩又马不停蹄为女儿筹款治病,在童童3岁半时终于成功植入人工耳蜗,“等女儿再长大一点,还要做心脏手术”。

  尽管装了人工耳蜗,但为了让童童开口说话,仍需艰难辅助。身为妈妈的黄珊说,“我让女儿摸着我的喉咙看我的发音,一遍遍学喊妈妈。有2年多,我只能租房子陪女儿做康复听力训练”。

  司法鉴定 医院存在过错

  在向法院递交诉状后,黄珊、林冲又举报要求查处医院在孕检时不负责任,甚至一度将省卫计委告上法庭。

  2012年9月,硚口区法院裁定该起官司中止,先委托北京一家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该孕检接生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儿的出生残疾是否有因果及过错关系。

  去年初,鉴定意见书出来:妊娠早期感染风疹病毒具有使胎儿发育畸形及生长受限的高度风险性。从医学专业和学术立场观点,对于妊娠早期感染风疹病毒的孕妇,原则上建议终止妊娠(治疗性流产)。由于本案孕妇在孕早期未能终止妊娠,以致患儿童童出生并出现先天性风疹综合征。该孕检接生医院未对孕妇风疹病毒感染继续妊娠的风险性进行告知和记载,后期妊娠也未进行对症性检查建议和治疗措施,存在医疗过错。

  意见书同时认为,该医疗过错与童童目前先天性疾病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与童童出生的结果之间存有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立场分析,该医疗过错与童童出生结果的因果关系程度,介于次要、共同因果关系范畴。具体民事赔偿责任和程度,请法庭结合审理结果裁定。

  该案随即恢复审理。

  去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审理认为黄珊、林冲以该孕检接生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违反产前诊断义务、侵犯其生育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提起诉讼,将责任归结于该医院有失公平。对于该医院在孕妇黄珊孕期就产前检查和诊断方面存在过错,客观上给黄珊、林冲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理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案情,确定由该医院按最高标准补偿黄珊、林冲精神抚慰金5万元,驳回黄珊、林冲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下判 夫妇获赔29万元

  黄珊、林冲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坚持索赔300余万元。

  终审法庭上,医院方辩称育儿夫妇错误理解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概念,医院不存在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不存在“应进行终止妊娠”的情形,原告起诉的请求权没有法律依据。

  今年3月21日,武汉中院审理后认为,黄珊、林冲与该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处理此类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相关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是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据。

  法院终审确定黄珊夫妇的损失为165万余元。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由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判决由医院赔偿黄珊夫妇损失24万余元,同时维持硚口区法院5万元精神抚慰金的一审判决,合计赔偿29万余元。

  黄珊夫妇俩仍然不服,提出申诉。前日,在省高院组织申诉听证会上,作为代理这对夫妇诉讼的曾俊律师坚持认为,该案侵犯的是生育选择权和知情权,这两个权利对应的是告知义务,“因此不存在混合过错,也勿需做过错或医疗事故鉴定,应该由医院方全赔”。

  目前,省高院对该起案件的申诉仍在处理中。(注:文中当事人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链接:何为“不当出生”

  “不当出生”这一概念最早源于美国,是指怀孕妇女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因医疗机构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使得应当检查出来的胎儿存在的先天性缺陷而未能检查出来,或未尽告知义务,从而导致缺陷儿出生。缺陷儿的父母针对医疗机构的过失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被称为不当出生之诉。从1967年美国出现第一例不当出生诉讼案案至今,此类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目前仍存在诸多争议。

  生育一个健康漂亮的宝宝是许多女性梦寐以求的事情,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她们不得不放弃做妈妈的权利。专家认为,在女性妊娠28周以后,如果出现以下特殊情况,那么为了确保母体的安全或者使胎儿及时脱离宫内的险境,必须那么这些特殊情况,必须终止妊娠,实施引产手术。那么这些特殊情况都有哪些?

  1、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简称妊高症,是怀孕5个月后出现高血压、浮肿、蛋白尿等一系列症状的综合征,严重时会出现抽搐、昏迷甚至死亡,医学上称为“子痫”。年轻初产妇及高龄初产妇、有家族史,如孕妇的母亲有妊高征病史者患妊高症的几率更高,发病时间一般是在妊娠20周以后,尤其在妊娠32周以后最为多见。

  妊高症患者常表现为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视力模糊,上腹部疼痛等,严重的可在产前、产时或者产后发生抽搐、昏迷。一旦孕妇出现妊高症,必须要及时治疗,若是治疗无效,则建议孕妇引产

  2、慢性肾炎患者

  慢性肾炎患者怀孕易使肾功能进行性减退,如果怀孕前或怀孕早期已存在肾功能减退,后期多数会发生尿毒症,几乎是不可能正常妊娠和分娩。因此,慢性肾炎活动期、慢性肾炎伴有严重高血压、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妇女不宜生育。

  但是也并非所有慢性肾炎患者都不能怀孕。经过肾脏活检认为,肾脏病理类型是微小病变、轻度系膜增生或者轻度膜性肾病,没有明显的肾间质损害和血管病变的患者,在严密医疗监护观察下可以怀孕。不过这些女性怀孕后要积极复诊,在孕前期应每两周到肾内科复诊一次;32周以后每周一次。如发现肾功能进行性下降而且通过治疗不能逆转,则应立刻终止妊娠。

  3、患有糖尿病或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者

  一般来讲,糖尿病患者的怀孕问题,应该由产科医师和内分泌科医师经过协商后决定。因为怀孕会使糖尿病的病情加重,容易导致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严重的还会发生胎死宫内的情况。此外,患糖尿病的孕妇,胎儿往往较大,容易出现难产、死胎。即使顺利娩出,也容易出现新生儿低血糖症和呼吸困难等。

  4、孕妇羊水过多

  孕妇羊水过多时,子宫底会急剧升高,压迫孕妇的胃,甚至使心脏移位,结果导致孕妇心悸、憋气,难以平卧,影响睡眠和饮食,严重者还可导致胎儿畸形。这种情况下应立即引产,终止妊娠。

  5、胎儿严重畸形或不能生存

  如果经超声波等检查发现胎儿严重畸形或胎儿不能生存等其他情况,也需立即引产

  6、胎儿宫内死亡

  倘若孕妇感觉胎动消失,经医生检查后确定胎儿已死在宫内,应立即引产,以确保孕妇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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