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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蒙牛”傍上“乳蒙牛”被法院判侵权

2014-12-01 07: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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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牛酒业”因故意对外宣称与“蒙牛乳业”是一家,被“蒙牛乳业”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诉上法庭。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蒙牛乳业”胜诉,并获赔经济损失400万元。
 
    据了解,蒙牛乳业公司自1999年1月起使用“蒙牛”商标。2002年2月8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蒙牛酒业公司几年来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奶酒包装及广告宣传中大肆突出使用“蒙牛酒业”四字,并捏造虚假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对此,蒙牛酒业公司称其使用“蒙牛酒业”四字是正当权利,并没有恶意“傍名牌”、“搭便车”。且“蒙牛乳业”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蒙牛酒业”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蒙牛酒业公司在其宣传和经营的奶酒产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故意对外宣称“蒙牛乳业”与其是一家,制造混淆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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